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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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 (市) 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及台南市比照其所毗鄰縣 (市) ;澎湖縣比照高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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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土木包工業在原登記地區以外進行越區營業時,限制範圍為毗鄰的直轄市、縣(市)。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越區營業的土木包工業者在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和台南市的限制範圍是與其毗鄰的縣(市)相同,澎湖縣的限制範圍則比照高雄縣。 參考資料中並未明確提及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6條的相關資訊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具有關聯度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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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