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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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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 (市) 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及台南市比照其所毗鄰縣 (市) ;澎湖縣比照高雄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土木包工業在原登記地區以外進行越區營業時,限制範圍為毗鄰的直轄市、縣(市)。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越區營業的土木包工業者在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和台南市的限制範圍是與其毗鄰的縣(市)相同,澎湖縣的限制範圍則比照高雄縣。 參考資料中並未明確提及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6條的相關資訊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具有關聯度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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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 (市) 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