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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 (市) 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及台南市比照其所毗鄰縣 (市) ;澎湖縣比照高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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