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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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證,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登記不實者。 二、喪失營業能力者。 三、以登記證借與他人使用或冒用、借用他人登記證者。 四、承攬工程減省工料因而發生危險者。 五、停業時,不將證冊繳存,或受懲戒決定,不將手冊送繳登記,經主管機關催繳三次仍不遵辦者。 六、停業期間,仍參加投標或承包工程者。 七、有圍標情形者。 八、依規定應請准建築許可,在未許可前擅自施工者。 九、連續三年內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建築法令之規定達三次以上者。 十、設立登記之不動產或機具設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轉讓、抵押者。 土木包工業依前項規定註銷登記證者,其負責人於五年內不得重行申請土木包工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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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土木包工業有以下情事之一者,由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證,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 申請登記不實。 2. 喪失營業能力。 3. 以登記證借與他人使用或冒用、借用他人的登記證。 4. 承攬工程減省工料因而發生危險。 5. 在停業時,不將證冊繳存,或受到懲戒決定後不將手冊送繳登記,且經主管機關三次催繳仍不遵辦者。 6. 在停業期間,仍參加投標或承包工程。 7. 有圍標情形。 8. 在應請准建築許可前,擅自進行施工。 9. 在連續三年內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建築法令之規定達三次以上者。 10. 設立登記的不動產或機具設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轉讓或抵押。 根據最新的《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土木包工業的登記證書可能因為上述情事之一而被註銷。例如,如果土木包工業的申請登記不真實或是借用他人的登記證,主管機關有權註銷其登記證。另外,如果土木包工業在承攬工程時減省工料而導致危險,也可以被註銷登記證。連續三年內違反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或其他建築法令規定三次以上的情況,也會導致登記證的註銷。 備註:此回答為根據最新的《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進行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承攬名詞
- 懲戒名詞
- 投標名詞
- 建築法法規
- 設立登記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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