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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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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從業人員,執行業務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建築法令者,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連帶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18 條,如果土木包工業從業人員違反該辦法或其他建築法令,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承擔責任。這意味著負責人對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負連帶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發現他的從業人員在執行工作時違反了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或其他建築法令,這位負責人未能採取適當的監督措施或違反了相關法規的申報義務,則他可以被視為連帶負有責任。這表示他可能需要承擔相關罰款或其他法律後果。

  • 建築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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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土木包工業從業人員,執行業務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建築法令者,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連帶負其責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