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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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從業人員,執行業務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建築法令者,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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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18 條,如果土木包工業從業人員違反該辦法或其他建築法令,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承擔責任。這意味著負責人對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負連帶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發現他的從業人員在執行工作時違反了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或其他建築法令,這位負責人未能採取適當的監督措施或違反了相關法規的申報義務,則他可以被視為連帶負有責任。這表示他可能需要承擔相關罰款或其他法律後果。
- 建築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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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