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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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除依法令處理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並記載於工程記載手冊。 一、不依核定圖說施工者。 二、擅自減省工料者。 三、擅自塗改或不遵期限繳驗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者。 四、因可歸責土木包工業之事由,致訂約後未依約完成工程者。 五、得標後不為承攬,其責任歸屬土木包工業者。 六、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法規或主管機關基於本辦法所發布之命令者。依前項規定處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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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9條,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的情況一旦符合以下任何一款,主管機關除了依法處理之外,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警告或停業處分,並將處分記錄在工程記載手冊中。 1. 不依核定圖說進行施工。 2. 擅自減省工料。 3. 擅自塗改或不按期限驗收登記證和工程記載手冊。 4. 因能歸責於土木包工業的原因,經訂約後未按約定完成工程。 5. 在中標後不履行承攬職責,而責任歸屬於土木包工業。 6. 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或違反主管機關根據本辦法所發佈的命令。 根據前述規定,如果處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業處分,則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備查。 範例:如果土木包工業在承攬工程的過程中被發現擅自減省工料,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法規進行警告或停業處分,並將此處分記錄在工程記載手冊中。
- 承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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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