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2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每年年底將辦理土木包工業的登記、註銷登記以及獎懲情形,分別列冊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20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