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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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於登記證有效期限五年內,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五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達三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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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如果檢查員在登記證有效期限五年內,有建築法第91條之二第五項規定的情況之一,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通知限期改正達三次。如果檢查員在這三次限期改正內仍未改正的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可以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報請處罰,處罰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
- 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五項條文
- 建築法 第 9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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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