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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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登記證: 一、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三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處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達三次且受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 二、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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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如果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可以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登記證: 一、有違反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三項情形之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且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處以停止執行職務的處分達到三次,且受到停止執行職務的處分累計滿三年。 二、累計受到停止換發登記證的處分達到三次。 根據此法條,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參考資料可包括建築法、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建築技師法等相關法規。 - 參考資料可以引用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的相關內容,如違反該條款的具體事例或違規行為。 - 參考資料可以引用相關的行政規則或指引,例如主管建築機關的通知函、停止執行職務的處分文件等。
- 廢止名詞
- 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三項條文
- 停止執行名詞
- 建築法 第 9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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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