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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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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其專業廠商登記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或檢查員證經依法廢止撤銷,於廢止或撤銷未滿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請登記或發。
  2. 2.前項期限屆滿後,檢查員應重新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檢查員證者,並重新取得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9條共有兩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指出,若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使其專業廠商登記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根據法律被廢止或撤銷,且廢止或撤銷未滿三年的情況下,則不得重新申請登記或核發。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限制曾經違法或失職的專業人員,在短時間內不得重新獲得相關資格。 2. 第二項規定指出,當第一項的期限屆滿後,要重新申請檢查員證的檢查員,必須重新遵循第十三條的規定並申請檢查員證,同時也要重新取得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檢查員在相應領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得到持續更新和提升。 參考資料:《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201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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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其專業廠商登記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或檢查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