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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其專業廠商登記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或檢查員證經依法廢止撤銷,於廢止或撤銷未滿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請登記或發。
  2. 前項期限屆滿後,檢查員應重新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檢查員證者,並重新取得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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