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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2. 專業技術人員於換發登記證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內政部換發登記證。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免回訓訓練。
  3. 專業技術人員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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