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1.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2.專業技術人員於換發登記證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內政部換發登記證。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免回訓訓練。
- 3.專業技術人員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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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 1.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如果逾期未換發登記證,則不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但是對於在辦法修正前已核發的登記證,其有效期限則適用修正前的規定。這一規定意味著專業技術人員需要定期換發登記證,以確保其持續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此外,修正前已核發的登記證在有效期限內仍然有效。 2. 專業技術人員在換發登記證前五年內,需要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的回訓訓練,並取得至少16小時以上的證明文件,才能由內政部換發登記證。但是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所規定資格的人員,可以免於回訓訓練。這一規定強調了專業技術人員持續學習的重要性,並要求他們參加相關的培訓課程,以更新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3. 專業技術人員如果逾期未換發登記證,可以依據前一項的規定進行換發。這意味著即使登記證過期,專業技術人員還是有機會通過參加回訓訓練來換發新的登記證。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室內裝修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最新的知識和技能,並確保他們的登記證在有效期內。透過持續學習和更新,室內裝修行業可以提供高質量和安全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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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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