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廢止或撤銷登記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 前項期限屆滿後,重新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證者,應重新取得講習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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