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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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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廢止撤銷登記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2. 2.前項期限屆滿後,重新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證者,應重新取得講習結業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0條中的第1款規定,意味著在根據第36條、第37條或前條所規定的情況下,如果登記證未滿三年,則不得重新申請登記。換句話說,如果一個建築物的登記證在三年內被廢止或撤銷,則該建築物的業主無法在此期限內重新申請登記。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在短期內重複違反法規或規定的情況下,業主能夠繼續重新登記。 第2款規定,指的是在第1款的期限屆滿後,如果業主想要重新申請登記證,他們必須再次取得講習結業證書,並依據第18條第1項的規定提交申請。換句話說,業主必須再次參加相關的培訓課程並通過考試,才能重新獲得登記證。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業主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以確保他們能夠適當地進行室內裝修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所提供的情境,並沒有提到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0條的具體適用情況或與之相關的案例。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一步分析或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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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經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廢止或撤銷登記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請登記。前項期限屆滿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