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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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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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3條》,在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和權利變換計畫的公開展覽時,展覽期間可以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3項和第48條第1項的限制。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可以看到這個條款主要是針對受災地區的重建事業進行簡化行政程序的規定。具體而言,當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的公開展覽時,過去需要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的相關條文規定進行30日的公開展覽。但根據這個簡化辦法的規定,在受災地區進行重建時,展覽期間可以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其他相關條文的限制。 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加速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讓民眾能夠更快地安置或重建家園。在進行這些重建計畫時,將公開展覽期間縮短為七日,可以節省時間並加快整個程序的進行。
- 都市更新名詞
-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 條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4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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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