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17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接受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狀況。
- 2.接受住宅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接受之補貼或重複接受之住宅補貼: 一、接受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接受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住宅。 二、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三、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查核業務,應於核定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後,將受補貼者之相關資料予以建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17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接受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的監管責任。該條第1項要求主管機關定期查核受補貼家庭成員是否擁有住宅。第2項列舉了接受補貼者停止補貼的情況,包括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第3項則要求主管機關在核定補貼後將受補貼者的相關資料建檔,以便進行查核。 根據內政部「住宅屋舍貸款利息補貼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2條-修改日期2019年12月17日」,主管機關可利用統一查核系統進行查核工作,並對於查核結果作出相應的處理。例如,對於第1項規定要查核家庭成員是否擁有住宅,主管機關可以透過不動產登記資料或房屋稅評定資料等來核實。 如果發現接受補貼的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申報資料虛偽、或者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根據內政部「住宅屋舍貸款利息補貼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17條-修改日期2019年12月17日」,主管機關應即刻停止補貼並追繳已經發放的補貼金額。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建檔受補貼者的相關資料。根據「住宅屋舍貸款利息補貼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4條-修改日期2019年12月17日」,主管機關應將補貼資料建立在統一查核系統中,包括補貼受理單、證明文件、補貼批次等。這些資料可以用來進行查核及後續處理。 縣(市)主管機關即便無建檔措施,亦可透過其他方式收集受補貼者相關資料,並確保資料的正確及隱私保護,以達到對 接受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進行監管的目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