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得視新建、購買、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社會住宅資金融通之必要,自行或協助民間向中長期資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中長期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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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依據新建、購買、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社會住宅時的資金需求,自行或協助民間向中長期資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中長期資金。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社會住宅的特定需求向中長期資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取得所需的中長期資金。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社會住宅的建設和維護能夠獲得適當的資金支持。 範例:在一個城市中,主管機關決定興建新的社會住宅,以滿足當地居民的住房需求。為了籌措所需的資金,該主管機關可以自行或協助民間向中長期資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獲得足夠的中長期資金來支持社會住宅的建設計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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