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25 條
- 1.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 2.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 3.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
- 4.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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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25條規定了社會住宅承租者的資格和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社會住宅承租者必須符合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的家庭或個人。對於社會住宅承租者的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制定。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承租者的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和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并定期進行檢討。然而,住宅法第25條第2項租金的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94條和第97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 住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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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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