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1條規定,該辦法是根據住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制定的。根據住宅法第32條第2項,政府可以接管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並根據相關法規制定辦法。例如,政府可以接管由私人興建的社會住宅,並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和政府政策的要求。該辦法的目的是確保社會住宅的品質和管理得到有效的監督和支持,以促進社會住宅的發展和提供適合居住的環境。
- 住宅法法規
-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住宅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