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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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10條,接管人在執行接管營運或履行租賃契約、地上權契約義務所產生的費用或債務,以及為繼續維持營運所支出的費用,都應該使用營運收入來支付。如果營運收入不足,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垫付,并在接管結束後償還。這條法條明確規定了接管人的費用及債務的支付方式,並強調了政府提供垫付的相關細節。
- 租賃契約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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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