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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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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或因履行租賃契約地上權契約義務所生之費用或債務,及為繼續維持營運所支出之費用,均在營運收入內支應。其有不足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墊付,並於接管終止後償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10條,接管人在執行接管營運或履行租賃契約、地上權契約義務所產生的費用或債務,以及為繼續維持營運所支出的費用,都應該使用營運收入來支付。如果營運收入不足,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垫付,并在接管結束後償還。這條法條明確規定了接管人的費用及債務的支付方式,並強調了政府提供垫付的相關細節。

  • 租賃契約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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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10 條規定:「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或因履行租賃契約、地上權契約義務所生之費用或債務,及為繼續維持營運所支出之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