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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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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人執行下列事項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重要人事之任免。 二、業務經營之委託辦理。 三、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之資產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9條,當接管人執行下列事項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進行: 一、重要人事的任免。 例如,接管人欲更換社會住宅管理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員,包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報請,經同意後才能進行相關任免。 二、委託辦理業務經營。 例如,接管人欲委託其他機構或企業進行社會住宅相關業務的執行,如維修、保養、清潔等,應事先向主管機關報請,經同意後方可執行相關委託辦理。 三、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 例如,接管人欲對社會住宅進行新增、改善、購置、維修或更換相關設備、設施,如電梯、暖氣、消防設備等,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報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相關行動。 根據以上說明,接管人在執行上述事項時,必須遵守政府的監督與授權,以確保適當的管理和運作社會住宅。

  • 主管機關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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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9 條規定:「接管人執行下列事項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重要人事之任免。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