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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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9條,當接管人執行下列事項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進行: 一、重要人事的任免。 例如,接管人欲更換社會住宅管理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員,包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報請,經同意後才能進行相關任免。 二、委託辦理業務經營。 例如,接管人欲委託其他機構或企業進行社會住宅相關業務的執行,如維修、保養、清潔等,應事先向主管機關報請,經同意後方可執行相關委託辦理。 三、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 例如,接管人欲對社會住宅進行新增、改善、購置、維修或更換相關設備、設施,如電梯、暖氣、消防設備等,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報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相關行動。 根據以上說明,接管人在執行上述事項時,必須遵守政府的監督與授權,以確保適當的管理和運作社會住宅。
- 主管機關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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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