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8

快速跳轉
  1. 1.經營者收受接管營運通知之日起,不得處分社會住宅之資產。受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
  2. 2.經營者因履行原興辦契約或所興辦社會住宅受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經營者負責處理。
  3. 3.經營者應將受接管營運之項目與範圍、財產目錄、原使用之機器、設備、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等項目製作清單,於接管起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接管人對。屆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8條规定如下: 1. 經營者收受接管營運通知之日起,不得處分社會住宅之資產。受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 根據《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被接管的社會住宅的經營者在收到接管通知之後,不能處分社會住宅的任何資產。另外,在接管的過程中,由於接管而導致的危險風險不會轉移到接管人身上。 例如,如果某社會住宅的經營者收到接管通知後,不應該將社會住宅的房產出售或轉給他人,且接管人在接管期間出現的任何風險或損失,都應由原本的經營者承擔。 2. 經營者因履行原興辦契約或所興辦社會住宅受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經營者負責處理。 根據該條款,接管前社會住宅的經營者在執行原始興辦合約或其他興辦社會住宅相關的債務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應由原經營者負責處理。 例如,如果在社會住宅接管之前,經營者存在未償還的債務,則經營者應該負責償還這些債務,而不應該轉移給接管人。 3. 經營者應將受接管營運之項目與範圍、財產目錄、原使用之機器、設備、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等項目製作清單,於接管起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接管人核對。屆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該條款,社會住宅的經營者在接管之後,應該準備經營範圍、財產清單、使用的機器、設備、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並在接管起始的三十天內提供給接管人核對。如果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接管人可以自行清點製作清單,並向地方政府報備審核。 例如,某社會住宅的經營者在接管之後應該提供經營範圍、財產清單、人事資料等相關文件給接管人核對。如果經營者無法在三十天內提供,接管人可以自己進行清點與準備相關文件,並向地方政府報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8 條規定:「經營者收受接管營運通知之日起,不得處分社會住宅之資產。受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