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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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者收受接管營運通知之日起,不得處分社會住宅之資產。受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
- 2.經營者因履行原興辦契約或所興辦社會住宅受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經營者負責處理。
- 3.經營者應將受接管營運之項目與範圍、財產目錄、原使用之機器、設備、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等項目製作清單,於接管起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接管人核對。屆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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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8條规定如下: 1. 經營者收受接管營運通知之日起,不得處分社會住宅之資產。受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 根據《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被接管的社會住宅的經營者在收到接管通知之後,不能處分社會住宅的任何資產。另外,在接管的過程中,由於接管而導致的危險風險不會轉移到接管人身上。 例如,如果某社會住宅的經營者收到接管通知後,不應該將社會住宅的房產出售或轉給他人,且接管人在接管期間出現的任何風險或損失,都應由原本的經營者承擔。 2. 經營者因履行原興辦契約或所興辦社會住宅受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經營者負責處理。 根據該條款,接管前社會住宅的經營者在執行原始興辦合約或其他興辦社會住宅相關的債務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應由原經營者負責處理。 例如,如果在社會住宅接管之前,經營者存在未償還的債務,則經營者應該負責償還這些債務,而不應該轉移給接管人。 3. 經營者應將受接管營運之項目與範圍、財產目錄、原使用之機器、設備、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等項目製作清單,於接管起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接管人核對。屆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該條款,社會住宅的經營者在接管之後,應該準備經營範圍、財產清單、使用的機器、設備、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並在接管起始的三十天內提供給接管人核對。如果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接管人可以自行清點製作清單,並向地方政府報備審核。 例如,某社會住宅的經營者在接管之後應該提供經營範圍、財產清單、人事資料等相關文件給接管人核對。如果經營者無法在三十天內提供,接管人可以自己進行清點與準備相關文件,並向地方政府報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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