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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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者對接管人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
- 2.受接管社會住宅之負責人對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委任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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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7條,以下是對各項條款進行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的回答: 1. 經營者對接管人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 這一條款指的是原本經營社會住宅的機構或個人,在政府接管後應主動合作並聽從接管人的指示。經營者不得抗拒或阻撓接管人履行其職務。 範例:某社會住宅的經營者在政府接管後,不配合接管人的工作,拒絕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文件。根據這一條款,經營者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並應該配合接管人執行任務。 2. 受接管社會住宅之負責人對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委任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這一條款指的是接管後,社會住宅的負責人應對接管人的問題提供真實的回答。其他被委任或雇用的員工則應按照接管人的指示行事。 範例:接管人向社會住宅的負責人詢問有關該住宅的管理細節和財務狀況。根據這一條款,負責人應提供真實的回答。同樣地,接管人指示住宅的保安人員更改某些程序,他們應遵守並執行接管人的指示。 以上是對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7條進行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的回答。
- 受僱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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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