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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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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對其入住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無法適當安置時,接管人應依其個別照顧需求,接洽合適提供服務之相關機構配合辦理;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該機構。
  2. 2.接管人執行前項安置任務時,應事先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或關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6條规定了政府在接管经营社会住宅时的职责和程序。根据该条款,当经营者无法适当安置入住的经济或社会弱势者时,接管人应该根据他们的个别照顾需求与相关机构协商合作来提供适当的服务。必要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以提供该机构补助。在执行前述安置任务时,接管人应事先通知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或关系人。 参考资料: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112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定扶養義務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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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6 條規定:「經營者對其入住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無法適當安置時,接管人應依其個別照顧需求,接洽合適提供服務之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