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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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6條规定了政府在接管经营社会住宅时的职责和程序。根据该条款,当经营者无法适当安置入住的经济或社会弱势者时,接管人应该根据他们的个别照顾需求与相关机构协商合作来提供适当的服务。必要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以提供该机构补助。在执行前述安置任务时,接管人应事先通知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或关系人。 参考资料: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112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定扶養義務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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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