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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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5 條的內容規定,自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日起,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之經營權、財產管理權及經營者因履行租賃契約或地上權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而相關勞工權益的處理,則依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根據最新發布的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該法第 5 條的主要內容包括接管營運社會住宅後,接管人將代為行使經營權、財產管理權及與租賃契約或地上權契約相關的權利義務。同時,接管人也需根據當時相關勞工法規來處理相關勞工權益。 舉例來說,假設某社會住宅的經營者因經營不善而被政府接管。根據這條法條,接管人將負責代為管理該社會住宅的經營權和財產管理權,同時也要履行與租賃契約或地上權契約相關的權利義務。此外,如果社會住宅有員工,根據當時的相關勞工法規,接管人必須遵循相關規定來處理勞工的權益。
- 租賃契約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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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