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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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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經營者及通知承租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一、受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名稱及地址。 二、接管事由及依據。 三、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四、接管人名稱及地址。 五、接管人之權限。 六、接管營運之期間及起始日。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2. 2.前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期間,不得逾一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其通知及公告準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4條是關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時,應當公告以下事項:受接管住宅的名稱及地址、接管的原因及根據、接管的營運項目和範圍、接管人的名稱和地址、接管人的權限、接管的期間和起始日,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的事項。接管營運的期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但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延長六個月,但延長只能一次。關於通知和公告的方式,可以適用前述的規定。此規定的相關資料來源是「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最新修訂的版本。一個與這項法規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座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因營運不善需要被政府接管,主管機關應該按照法規的要求公告接管的事項,並通知相關的當事人和承租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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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經營者及通知承租人、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