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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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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就接管事項進行清(結)算,將接管事項相關資料移交經營者,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塗銷原禁止處分,同時通知金融機構、承租人及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已終止接管之情事,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12條,當接管終止時,接管人應進行清(結)算並移交相關資料給經營者。接管終止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地政機關塗銷原禁止處分,並通知金融機構、承租人和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接管已終止的情況,同時進行公告。 例如,當政府接管一個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計畫,並在某個時間點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該整理所有相關的帳目資料,並將這些資料移交給原本的經營者。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要求地政機關取消原先的禁止處分,並通知金融機構、承租人以及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接管已經終止。這些訊息也應該要進行公告,以便相關方面了解接管終止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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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12 條規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就接管事項進行清(結)算,將接管事項相關資料移交經營者,並由直轄市、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