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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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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接管之社會住宅,如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經徵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意見後,得終止租約或地上權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13條,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終止對社會住宅的接管後,如果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經徵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意見後,可以終止租約或地上權契約。 根據最新的資料,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根據各項情況來終止對社會住宅的接管。而第2條中提到的「各款情形」具體指的是哪些情況,資料沒有明確指出。然而,在廢止社會住宅租約或地上權契約之前,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必須先徵詢相關主管機關的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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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13 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接管之社會住宅,如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土地或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