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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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相關土地或設施更名登記,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申請建造執照之國民住宅社區,應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國民住宅出售當時之售價計算書載有各戶原持有面積者,得依各該計算書所載面積計算其權利範圍。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仍有困難者,得請求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住戶代表研商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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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申請建造執照的國民住宅社區應如何辦理土地或設施更名登記。根據該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照住宅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相關更名登記。然而,對於國民住宅社區,若國民住宅出售當時的售價計算書記載有各個單位原持有的面積,就可以依該計算書記載的面積計算其權利範圍。 2.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項仍有困難,可以請求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和住戶代表進行研商,共同處理相關事項。 以上回答參考內政部所公佈的《住宅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更名登記名詞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規
- 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住宅法 第 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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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