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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21 條

  1. 1.租金補貼期間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應於遷居後三個月內,檢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
  2. 2.前項租金補貼遷移申請案件,經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資格且審酌經費可支應者,以遷移後之直轄市、縣(市)租金補貼金額為準,發租金補貼遷移核定函並續撥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經審查未符資格或遷移後無經費支應者,駁回遷移申請案件。
  3. 3.租金補貼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遷移申請案件審查完成後,通知遷移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審查結果。遷移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原補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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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1條: 1. 當租賃住宅戶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時,需在遷居後三個月內向遷移後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包括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稅機關提供的最近一年全戶所得資料和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形式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 範例:當租賃住宅戶從台北市遷居至新北市,需在遷居新北市後的三個月內提交相關文件,並向新北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 2. 經遷移後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且符合資格且經費可支應的租金補貼遷移申請案件,將核發租金補貼遷移核定函並繼續撥付租金補貼至補貼期滿;若審查結果顯示不符合資格或無經費支應,則駁回該租金補貼遷移申請案件。 範例:當遷移後的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確定符合資格且有經費支應的情況下,將核發租金補貼遷移核定函並續撥付租金補貼至補貼期滿。 3. 租金補貼遷移後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完成後,應通知遷移前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和審查結果。遷移前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原先的租金補貼處分。 範例:當租賃住宅戶從台北市遷居至新北市,新北市主管機關在審查完成後應通知遷移前的台北市主管機關申請人的相關資料和審查結果,台北市主管機關則需廢止原先對該租賃住宅戶的租金補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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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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