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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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8條規定,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法第9條的規定,考慮財政狀況,自行制定補貼基準。這些自行制定的補貼基準不能超過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上限。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特殊需要而制定的補貼基準超過了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則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根據這一規定,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當地的財政情況制定自己的補貼標準,但是這些補貼標準不能超過法律所規定的上限。如果他們需要制定超過上限的補貼標準,則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參考資料:《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衡酌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逾名詞
- 住宅法 第 9 條條文
-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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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