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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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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簡易設施,為從來之現況使用所需,包括下列設施: 一、以竹、木、塑膠、角鋼、鐵絲網等材料所搭建固定之便道(橋)、棧道、棚架、網室、溫室、網籠、圍籬、欄杆及工寮等。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濕地生態衝擊較小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簡易設施的定義包括以下幾種設施: 1. 使用竹、木、塑膠、角鋼、鐵絲網等材料所搭建的固定便道(橋)、棧道、棚架、網室、溫室、網籠、圍籬、欄杆和工寮等。 2. 其他經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後認定對濕地生態衝擊較小的設施。 這表示在濕地範圍內建立這些簡易設施時,並不需要經過特別的審查程序。然而,具體的使用條件還需要根據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協商而定。在協商過程中,應重點考慮這些設施對濕地生態的影響,只有對生態衝擊較小的設施才可以被認定為簡易設施。 參考資料: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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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簡易設施,為從來之現況使用所需,包括下列設施: 一、以竹、木、塑膠、角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