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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有土地權利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申請增設簡易設施,規定如下: 一、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二、新增單一設施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八十平方公尺。 三、擴建原設施,其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原設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2. 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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