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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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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權利人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申請增設簡易設施,規定如下: 一、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二、新增單一設施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八十平方公尺。 三、擴建原設施,其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原設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規定經
主管機關
會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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