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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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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有土地權利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申請增設簡易設施,規定如下: 一、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二、新增單一設施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八十平方公尺。 三、擴建原設施,其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原設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2. 2.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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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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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私有土地權利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申請增設簡易設施,規定如下: 一、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