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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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權利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增設簡易設施或使用面積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者,免附。 二、重要濕地增設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說明書,包括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之名稱、目的、種類、地點、數量、材料或面積等。 三、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位置略圖及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簡易設施週邊環境現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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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權利人若根據濕地保育法第21條第3項的規定,新增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需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和以下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若為法人,需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和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若是政府機關,則不需要提供。 二、重要濕地增設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說明書,包括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的名稱、目的、種類、地點、數量、材料或面積等資訊。 三、地籍圖謄本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位置略圖和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但若土地僅由申請人獨自擁有,則不需要提供。 六、簡易設施周邊環境現況的資料。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參考資料: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濕地保育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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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