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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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暫定重要濕地之現場勘查、公告及通知程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現場勘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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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現場勘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暫定重要濕地的現場勘查、公告及通知程序。根據《濕地保育法》及其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進行現場勘查後,需要在三十天內完成對該地區的公告和通知程序。具體的過程和程序可能需參考濕地保育法第25條至第27條的規定,以確定重要濕地的範圍和相關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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