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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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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暫定重要濕地之現場勘查、公告及通知程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現場勘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現場勘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暫定重要濕地的現場勘查、公告及通知程序。根據《濕地保育法》及其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進行現場勘查後,需要在三十天內完成對該地區的公告和通知程序。具體的過程和程序可能需參考濕地保育法第25條至第27條的規定,以確定重要濕地的範圍和相關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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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前條暫定重要濕地之現場勘查、公告及通知程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現場勘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