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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經評定為重要濕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廢止暫定重要濕地,並以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單位或團體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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