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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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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相關單位或團體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申請公告暫定重要濕地,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濕地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三、濕地符合本法第八條各款之一內容。 四、濕地現況、照片及緊急情況之說明。 五、其他應表明之事項。
  2. 2.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單位或團體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3. 3.經前項初審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申請單位或團體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場勘查,經評估該濕地具有本法第八條所定事項者,逕予公告暫定重要濕地,並以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單位或團體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申請公告暫定重要濕地時,相關單位或團體需準備以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濕地範圍圖,比例尺不小於1:25,000。 3. 濕地符合濕地保育法第8條中的任一條件。 4. 提供有關濕地的現況描述、照片及緊急情況說明。 5.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在接受申請後,應在15天內完成初審。如果需要補充材料,應通知申請單位或團體在接到通知書後的15天內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則驗收其申請。 初審合格後,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申請單位或團體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現場勘查。如果評估該濕地符合濕地保育法第8條所規定的條件,則將其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并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單位或團體以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參考資料:濕地保育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00年4月15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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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相關單位或團體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申請公告暫定重要濕地,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