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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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相關單位或團體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申請公告暫定重要濕地,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濕地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三、濕地符合本法第八條各款之一內容。 四、濕地現況、照片及緊急情況之說明。 五、其他應表明之事項。
- 2.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單位或團體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3.經前項初審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申請單位或團體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場勘查,經評估該濕地具有本法第八條所定事項者,逕予公告暫定重要濕地,並以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單位或團體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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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申請公告暫定重要濕地時,相關單位或團體需準備以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濕地範圍圖,比例尺不小於1:25,000。 3. 濕地符合濕地保育法第8條中的任一條件。 4. 提供有關濕地的現況描述、照片及緊急情況說明。 5.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在接受申請後,應在15天內完成初審。如果需要補充材料,應通知申請單位或團體在接到通知書後的15天內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則驗收其申請。 初審合格後,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申請單位或團體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現場勘查。如果評估該濕地符合濕地保育法第8條所規定的條件,則將其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并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單位或團體以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參考資料:濕地保育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00年4月15日)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駁回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濕地保育法 第 8 條條文
- 濕地保育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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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