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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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使用性質特殊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排放放流水至潮間帶或近岸海域之興建工程。 二、於近岸海域從事土石或礦物資源之採取工程。 三、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之興建、擴建工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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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該法條規定了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指的使用性質特殊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四項: 一、排放放流水至潮間帶或近岸海域之興建工程。 舉例:某建築工程需要將放流水排放至潮間帶或近岸海域。 二、於近岸海域從事土石或礦物資源之採取工程。 舉例:某公司在近岸海域進行採取土石或礦物資源的工程。 三、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之興建、擴建工程。 舉例:某地區計劃興建一座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屬於本法所規範的使用性質特殊之工程範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定。 這包括其他涉及特定區位利用的興建或擴建工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的討論並確認。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解釋的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的內容和相關範例。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海岸管理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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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