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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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及建築之規定如下: 一、開發利用:於規劃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興辦事業計畫許可。 (二)需取得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之許可。 二、工程建設:於施工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需取得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 (二)需取得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從事工程建設之許可。 三、建築:需取得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建造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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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了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和建築的規定,具體如下: 1. 開發利用: - 需要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許可。 - 需要取得土地使用主管機關核准的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許可。 2. 工程建設: - 需要取得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 - 需要取得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規定的工程建設許可。 3. 建築: 需要取得建築法第28條規定的建造執照。 以上規定表示,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的特定區位,進行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和建築時,需要取得相應的許可或執照。具體的許可或執照要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土地使用主管機關、相關法規等依法予以核准或規定。以下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許可的參考資料: 根據「政府興辦事業電子申報服務」,申請人需製作與變更內容對照表,該表應包含相關的興辦事業計畫變更內容,並送相關主管機關備查。 - 土地使用主管機關核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許可的參考資料: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需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審議。具體的審議程序可參照內政部基於法定職權所訂頒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 - 取得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的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相關函文,山坡地開發建築需依據所核准的開發計畫書、圖作為開發建築管制的依據。且若涉及防治沖蝕、涵養水源及環境保護等目的的工程建設,申請人應按照各相關法規辦理相應許可手續。 - 取得建造執照的參考資料: 根據建築法第28條的規定,進行建築時需取得建造執照。具體的程序和要求可參照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上述參考資料可以提供釐清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中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和建築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建築法 第 28 條條文
- 海岸管理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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