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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及建築之規定如下: 一、開發利用:於規劃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興辦事業計畫許可。 (二)需取得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之許可。 二、工程建設:於施工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需取得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 (二)需取得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從事工程建設之許可。 三、建築:需取得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建造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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