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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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應準備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說明符合該法第26條第1項各項條件的情況,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果申請涉及跨越二個以上的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或海域,則應分別向相關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後,應先進行初審,確認是否符合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的規定,并依照第10條的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和公聽會。之後,填寫查核表,並將申請案件和查核表一起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公聽會名詞
- 核名詞
- 海岸管理法 第 26 條條文
-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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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