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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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之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其成績等級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 2.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通知受評鑑者,並得公布之;其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評鑑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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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了評鑑結果及成績等級的分類。根據第1項,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為四個成績等級:優等、甲等、乙等和丙等。其中,優等成績需要達到90分以上,甲等成績需要達到80分以上但未達到90分,乙等成績需要達到70分以上但未達到80分,而丙等成績則是未達到70分。 根據第2項,主管機關需要將評鑑結果通知受評鑑者,並可以公布評鑑結果。如果評鑑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的,則評鑑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這些規定可以在「住宅法令資訊網」(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2)的「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中找到。
- 主管機關名詞
-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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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