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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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第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委任租屋服務事業的同時,應進行評鑑並向被評鑑者發出書面通知。評鑑的項目包括: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委任事務執行情形、改進創新作為,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應受評鑑項目。評鑑可以通過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的方式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行政組織名詞
-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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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