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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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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第四條委任租屋服務事業,應於委任期間至少辦理一次評鑑,並以書面通知受評鑑者;其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 三、委任事務執行情形。 四、改進創新作為。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受評鑑項目。
  2. 2.前項評鑑,得採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第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委任租屋服務事業的同時,應進行評鑑並向被評鑑者發出書面通知。評鑑的項目包括: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委任事務執行情形、改進創新作為,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應受評鑑項目。評鑑可以通過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的方式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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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第四條委任租屋服務事業,應於委任期間至少辦理一次評鑑,並以書面通知受評鑑者;其評鑑項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