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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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10條中有以下的規定: 1. 如果接管人不是主辦機關自任者,除了需要定期向主辦機關報告接管業務狀況之外,當需要進行下列處置時,應該先經過主辦機關的核准: a. 重要人事之任免。 b. 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 c. 其他主辦機關指定的重要事項。 2. 如果接管人不是主辦機關自任者,發現民間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應立即報請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 a. 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情事。 b. 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契約。 c. 對接管人提出的意見或處置未進行配合。 d. 其他有損民間機構本身權益或公共利益的行為。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確保接管人在執行任務時確實遵守法律規定,同時也保護了民間機構的權益和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根據我所了解,目前並沒有找到對應的最新法律條文或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具體參考例子。
- 非名詞
- 核名詞
- 任免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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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