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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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辦機關接管營運設施之一部者,就該接管部分與未受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接管人與民間機構協議。
- 2.前項協議不成由主辦機關裁決之。民間機構如不服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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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例中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直接提及到「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11 條」。因此,我無法提供有關該條款的釋義或範例。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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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