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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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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接管營運期間,因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2. 2.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管理,並支應下列費用: 一、接管人因執行接管營運任務所生費用,包含: (一)履行投資契約、經常性費用及員工薪資等維持營運必要之費用。 (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等之支出。 (三)接管人維持營運不中斷所為必要處置之支出。 (四)其他因營運所生之費用、稅捐等。 二、接管人及第六條人員之報酬、薪資或相關費用。
  3. 3.接管營運期間營運收入不足支付前項費用,得先由接管人代墊,再由民間機構償還。
  4. 4.接管人得於金融機構以接管人名義開立專戶,並將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存入該專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條,針對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9 條之問題,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 9 條第 1 項,接管營運期間所產生的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換言之,接管營運的民間機構需要自行支付接管活動所需的費用。 2. 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接管營運期間的營運收入由接管人管理,並用於支付相關費用。這些費用包括履行投資契約、經常性費用、員工薪資和維持營運所需的其他費用,也包括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等支出。此外,還包括為了確保營運不中斷而進行的必要支出,以及其他與營運相關的費用和稅捐等。 3. 如果接管營運期間的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前述的費用,接管人可以先代墊這些費用,然後由民間機構償還。換句話說,接管人可以先支付不足的費用,然後向民間機構追討這些費用的償還。 4. 第 9 條還規定接管人可以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將接管營運期間的營運收入存入該專戶。這樣做可以更有效地管理接管期間的營運收入和支出。 總結來說,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9 條明確規定了接管營運期間相關費用的支付責任和程序,並對接管人和民間機構之間的財務安排做出了相應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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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9 條規定:「接管營運期間,因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管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