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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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條,針對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9 條之問題,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 9 條第 1 項,接管營運期間所產生的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換言之,接管營運的民間機構需要自行支付接管活動所需的費用。 2. 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接管營運期間的營運收入由接管人管理,並用於支付相關費用。這些費用包括履行投資契約、經常性費用、員工薪資和維持營運所需的其他費用,也包括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等支出。此外,還包括為了確保營運不中斷而進行的必要支出,以及其他與營運相關的費用和稅捐等。 3. 如果接管營運期間的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前述的費用,接管人可以先代墊這些費用,然後由民間機構償還。換句話說,接管人可以先支付不足的費用,然後向民間機構追討這些費用的償還。 4. 第 9 條還規定接管人可以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將接管營運期間的營運收入存入該專戶。這樣做可以更有效地管理接管期間的營運收入和支出。 總結來說,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9 條明確規定了接管營運期間相關費用的支付責任和程序,並對接管人和民間機構之間的財務安排做出了相應規定。
- 第六條條文
- 報酬名詞
-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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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