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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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任務,得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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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6條規定,接管人在執行接管營運任務時,可以組成接管小組,并且可以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的人員協助處理。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指派或聘用人員,以實現接管營運的目的。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可以得知該條的適用情境。最高行政法院在97年行政訴訟字第368號判決中,針對一起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案件做出了裁定。該案中,民間組織以接管人的身份提起訴訟,主張政府在接管營運過程中有違法行為。法院判決指出,該民間組織可以作為接管人,並且可以組成接管小組,聘請專業人員協助處理相關事務。此外,法院也認為指派或聘用其他人員有助於實現接管營運的目的,因此符合該條的規定。 根據上述判決,可以得出結論,民間組織在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時,可以根據需要組成接管小組,聘請專業人員協助處理並指派或聘用其他人員,以確保接管營運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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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