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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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間機構受接管營運標的,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
- 2.民間機構受接管營運前,因履行投資契約或接管營運標的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或投資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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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5條,可以得出以下兩個釋義: 1. 民間機構受接管營運標的,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這表示即使民間機構的廳舍設施在接管營運時發生事故或損壞,接管人不負責損失,而是由民間機構自行承擔危險負擔。 2. 民間機構受接管營運前,因履行投資契約或接管營運標的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或投資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這表示在民間機構接管廳舍設施營運之前,任何因投資契約或接管營運標的所產生的債務,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否則應由民間機構自行負責處理。 這些釋義均基於該法條的內容,以及對《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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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