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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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接管營運標的之營運權、財產管理權及民間機構因履行投資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自接管營運起始日起,由接管人代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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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4條規定,當民間機構接管政府廳舍設施的營運時,其擁有營運權、財產管理權及與履行投資契約相關的權利義務。自接管營運開始日起,這些權利義務將由接管人代表民間機構行使。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民間機構能夠有效地管理和運營政府廳舍設施,並履行其在投資契約中所承擔的責任。接管人代表民間機構行使這些權利義務,可以確保營運的順利進行,同時也可以減少投資契約所涉及的風險和爭議。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民間機構接管了一座政府廳舍設施的營運。根據這項規定,該民間機構成為接管人,將負責管理該廳舍的日常運作和維護,並履行相關的財產管理義務。同時,該民間機構也需依據投資契約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提供必要的設備和服務。在這個例子中,接管人將代表該民間機構行使這些權利和責任,以確保廳舍的營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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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