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主辦機關在進行接管營運時,需要對相關事項做出接管營運處分書,並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受委任或委託的接管人以及政府相關機關,同時在主辦機關的網站上公開: - 民間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 接管營運的標的、事由和依據 - 接管營運的項目和範圍 - 接管人的名稱和地址 - 接管人的權限 - 接管營運的起始日和期間 - 如果不同意處分,可以在收到處分書之日起的三十天內依法提起訴願 - 其他必要事項 2. 接管營運期間的延長需要必要時進行,通知和公開的方式依據前項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保證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5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