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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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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接管營運時,應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書(以下簡稱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副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受委任或委託之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並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 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接管營運標的、事由及依據。 三、接管營運項目及範圍。 四、接管人名稱及地址。 五、接管人權限。 六、接管營運起始日及期間。 七、如不服處分,得於收受處分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 八、其他必要事項。
  2. 2.前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期間,必要時,得展延之。其通知及公開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主辦機關在進行接管營運時,需要對相關事項做出接管營運處分書,並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受委任或委託的接管人以及政府相關機關,同時在主辦機關的網站上公開: - 民間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 接管營運的標的、事由和依據 - 接管營運的項目和範圍 - 接管人的名稱和地址 - 接管人的權限 - 接管營運的起始日和期間 - 如果不同意處分,可以在收到處分書之日起的三十天內依法提起訴願 - 其他必要事項 2. 接管營運期間的延長需要必要時進行,通知和公開的方式依據前項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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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3 條規定:「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接管營運時,應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書(以下簡稱處分書)載明下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