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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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處分書送達民間機構後,該機構要指定專人,在主辦機關所定的期限內將受接管營運範圍內的相關圖說、文件和移交細目清單移交給接管人。範例:如果一個民間機構參與政府的廳舍設施接管營運,當處分書送達給該機構後,該機構需要指定專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相關圖說、文件和移交細目清單交給接管人。 2. 如果民間機構逾期未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移交,接管人可以自行清點並製作移交細目清單。範例:如果民間機構延遲了移交材料的期限,接管人可以自行清點並製作移交細目清單。 3. 如果主辦機關不是自己擔任接管人,接管人應該將前兩項中的移交細目清單報告主辦機關以供查閱。範例:如果主辦機關指定了其他人擔任接管人,該接管人應該將移交細目清單報告給主辦機關以供查閱。 4. 民間機構在進行第一項移交的材料時,不得有虛偽、隱匿或毀損的行為,並且應該將有關債權、債務的必要事項告知接管人。範例:一個民間機構在進行移交時,必須誠實、不隱匿或毀損材料,並且應該告知接管人有關債權、債務的相關事項。 5.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應該對接管人對於第一項所涉及的事項提出的查詢進行真實回答,不得拒絕或提供虛偽的陳述。範例: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應該對接管人關於移交的事項提出的詢問進行真實回答,不能拒絕回答或提供虛偽的聲明。
- 送達名詞
- 非名詞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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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