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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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8條,其具體規定如下: 1. 處分書送達民間機構後,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應配合辦理,並應受接管人指揮;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決議內容,不得妨礙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或指揮。 根據這項法規,一旦處分書送達到民間機構後,該機構及其人員應配合接管人就接管營運的處置,並須服從接管人的指揮。同時,該機構的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在行使職權和做出決議時,不得阻礙接管人對接管營運的處置或指揮。 參考資料: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8條 2. 民間機構就受接管營運標的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相關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民間機構並應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提供接管人。 根據這項法規,如果民間機構要就受接管營運的標的舉行董事會、股東會或其他相關會議,應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接管人,並提供開會事由、內容和其他相關資料,邀請接管人參加。此外,民間機構應在會議結束後的二十日內向接管人提供議事錄。 參考資料: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8條
- 送達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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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