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第4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如果利害關係人認為董事或監事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申請迴避: a. 符合前一條所定的情形,但沒有自行迴避。 b. 存在具體的事實,足以認定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2. 申請迴避時,應詳細陳述原因和事實,向董事會提出申請,并且應做出合理的解釋。被申請迴避的董事監事可以對該申請提出意見書。 3. 在董事會對該申請事件做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被申請迴避的董事監事應停止相關程序。但如果存在緊急情況,仍應進行必要的處置。 4. 不滿意董事會的駁回決定者,可以在五天內向內政部提出覆決請求。除非有正當理由,內政部應在十天內做出適當的處置。 參考資料: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FE47C0F485EC81E4&topn=5C81E20606B677F4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駁回名詞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