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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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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利害關係人認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2. 2.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董事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董事、監事,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3. 3.被申請迴避之董事、監事在董事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相關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4. 4.不服董事會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內政部覆決,內政部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第4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如果利害關係人認為董事或監事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申請迴避: a. 符合前一條所定的情形,但沒有自行迴避。 b. 存在具體的事實,足以認定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2. 申請迴避時,應詳細陳述原因和事實,向董事會提出申請,并且應做出合理的解釋。被申請迴避的董事監事可以對該申請提出意見書。 3. 在董事會對該申請事件做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被申請迴避的董事監事應停止相關程序。但如果存在緊急情況,仍應進行必要的處置。 4. 不滿意董事會的駁回決定者,可以在五天內向內政部提出覆決請求。除非有正當理由,內政部應在十天內做出適當的處置。 參考資料: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FE47C0F485EC81E4&topn=5C81E20606B677F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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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第 4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認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