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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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第5條,如果董事會或監事會知道董事或監事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的情況,則應命令他們進行迴避。如果董事或監事有第一項情況而未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則應由董事會或監事會命令他們進行迴避。 此條規定可參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這個準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董事和監事在處理中心業務時遵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並防止他們遭受利益衝突。董事和監事應該自行意識到迴避的需求,如果他們未能自行迴避,董事會或監事會有權命令他們進行迴避。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董事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例如他擁有一家與中心有業務往來的公司,他應該自行迴避參與任何與該公司相關的決策。如果這位董事未能自行迴避,董事會可以命令他進行迴避,以確保公平和透明的決策過程。同樣地,如果一位監事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他也應自行迴避或接受董事會或監事會的命令進行迴避。
- 自行迴避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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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