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董事會、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其迴避;董事、監事有前條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董事會、監事會命其迴避。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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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其迴避;董事、監事有前條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董事會、監事會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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