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7.3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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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執行職務時,知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聘任機關及內政部。
董事、監事依前三條規定迴避者,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事項之討論、審議、表決及決定,並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本準則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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